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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交通小事故“私了”协议搞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09:34  新京报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本报讯(记者王姝)昨日下午,北京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据介绍,《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将是该规定的重要证据,自事故双方填写后即生效,将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和向保险公司索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按照新规定,如果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车辆能自行移动,那么,当事双方可以不报警,填写《协议书》,自行协商解决。

  交管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协议书》将成为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所以字迹必须工整,项目一定要齐全,双方应各持一份。填写时,双方都应查验对方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填写赔偿协议内容时,应注明是否当场赔付;而且,一方如同意为另一方修车,一定要填写具体日期。

  据了解,《协议书》可登录北京市交管局网站下载(www.bjjtgl.gov.cn)。

  此外,各交通队将直接发放。在没有《协议书》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对话

  昨日,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处长王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规定中有关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协商有变可找交警

  新京报:今年5月1日,北京市开始采用《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方的责任。即将于9月1日启用的新规定是否会与该标准冲突?

  王刚:这两个规定所针对的事故伤害程度不同。新规定针对的是“仅造成车物损失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事故”,上述标准则针对造成人员受轻伤、重伤和死亡的事故。前者使用简易程序,当场就可完结,后者使用一般程序,交管部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调查处理。

  新京报:如果事故双方先是自行解决,没有报警,可之后又有争议,要求交警出面协调。这时事故现场已经变更,警方是否还有处理权限?

  王刚:这种情况交通队可以继续受理。但因为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交警只能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记载的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如果双方只是对损害赔偿数额、给付有争议,交通队将不再受理,此类纠纷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规定包含非机动车

  新京报:按新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相撞,将承担全责。这是不是首次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规定调整范围?

  王刚:原有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确实没有包含非机动车,只规定了机动车肇事的36种情形。

  除此之外,新规定对责任的认定是“原因责任”,即事故的发生到底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新规定增加了全责条款和主、次责任条款,使责任的确定更加完整。原《通告》对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只设定了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两种。

  新规定原则“从一从重”

  新京报:按照新规定的责任认定程序,排除全责条款11种情形之后,将考察双方是否犯有新规定第14条所列的40种情形,如果双方都有触犯,视为同等责任。但是,如果甲方犯的是40种情形中的两项,乙方只有一项,在这种情况下,仍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是否有失公平?

  王刚:举例来说,这40种情形包括追尾、违规占用专用车道、未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等。假使甲乙相撞,没有伤亡,车辆仍能移动。其中甲方追尾、违规占用专用车道,乙方未按照交警指挥通行。那么,双方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新规定运用“从一从重”原则,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确定责任时,出现机械累加。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姝

  本版制图鲁嘉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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