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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赔付条款不敌新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10:05  新京报

  法院终审认为,保险条款应按新交法“无责赔付”做调整,并判保险公司赔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郭京霞) 新交法实施后,就保险公司应该按新交法进行“无责赔付”,还是依据保险条款“有责赔付”一直争论不休,也官司频频。日前,在大鸭梨餐饮公司(下简称大鸭梨)起诉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一案中,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要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大鸭梨10万元。

  这份判决书中首次载明: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

  “次要责任车辆”赔付11万

  去年3月26日,“大鸭梨”为其一台金杯小客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辆损失险8.5万元。同年6月20日,该金杯小客车肇事,将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撞死。

  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大鸭梨”为李某支付了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经调解,又付给其家属6.6万元,就此结案。

  保险公司坚持“有责赔付”

  在“大鸭梨”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据此,“大鸭梨”要求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理赔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负次要责任为由,仅愿按比例赔偿4.7万余元。

  因此,“大鸭梨”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自己“有责赔付”的原则,不同意过多赔偿。

  法院称保险条款与新交法抵触

  “新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由此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义务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

  同时判决书中称,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此案中,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引发了纠纷,负主要责任。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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