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事故发生后要尽量保留现场的人证、物证
记者鲁丹通讯员杨毅王栋城市快报一起出租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因双方都没能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交警只能开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虽然在此次事故中被撞致粉碎性骨折,但法院也只得适用公平原则而判令由双方分担损失。
两车相撞双方各执一词
日前,解放南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樊某驾出租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现场,樊某的汽车头朝东,尾朝西北停放,在其车头前方约7米的地方,李某的电动自行车横躺在马路中间。事故交警现场勘查,发现电动自行车右把、后轴右侧都有划痕,出租车左保险杠上有磨损痕迹。后经医院诊断,李某的左腿股骨干部分粉碎性骨折。而对于事故经过,双方竟然描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出租车司机樊某称,他开车沿解放南路由北向东左转时,突然看见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机动车道逆行。当时电动自行车速度挺快,还歪歪扭扭,他虽然赶紧停了车,但电动自行车还是撞上了他的车。
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则表示,他推着电动自行车由东北向西南斜穿解放南路,谁知过马路时突然过来一辆夏利出租车,因为出租车速度太快,他根本躲不开,结果出租车将他撞了出去。
勘查无果责任无法认定
就谁是肇事方的问题,交警展开了多方调查。案发后,交警将两人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表明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零,李某为酒后状态,但没到醉酒程度。从事故现场的遗留状态分析,双方的解释均有合理成分,且双方当时均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证据。与此同时,从医院了解到,李某的伤情成因也不能成为判断谁为肇事者的证据。在多方查证未果后,交警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不能确认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
此类情况适用公平原则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法官说,依照规定,法院审理交管部门出具无法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案时,如果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将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处理;如果认定双方都无过错,则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张法官解释说,所谓“公平原则”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不能认定被告有过错,同样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如举证不能,法院也不能认定原告有过错。所以,此案只能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交警提示保留有利证据
记者从交管河西支队了解到,今年以来,他们已经开具了30多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红绿灯附近的事故,牵扯到驾驶员是否闯灯或是因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是因为自我保护意识差,均没有保留有利于自己的现场人证、物证而造成无法认定责任。在此,交警提醒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护现场的同时,一定要尽量保留现场的人证、物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鲁丹杨毅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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