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亿元维修蛋糕的确诱人。但另一方面,性价不符、以次充好的“维修范例”又不断在我们身边发生。怎么办?在诱惑与困惑、躁动与失落之间,昨天开始施行的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也许是一副迟到的“解药”。
汽车维修设立质量保证期、修车配件明码标价、对加重“黑汽修”处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在全国正式实施。其间每个条款的明确规定,对整肃汽车维修行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重重关卡提高行业门槛
明确维修流程保证维修质量、加大对违规维修企业的处罚力度,无形当中,新《规定》提高了维修业的准入门槛。
“对维修环节有了更明确的表述,这给整个行业提供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标准。” 百事达汽车维修站站长梁厚平表示:“之前的管理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很多东西缺乏可操作性。” 梁厚平认为,从维修环节上作出具体的硬性规定,不仅让那些“维修南郭”无法混迹,也可以使那些没有实力又想进入汽修业者望而却步。
新法规定,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接受采访的业界人士均认为, 对于汽修行业,尤其是那些糊弄消费者、没有技术含量的“路边店”来说,《规定》的实施无疑是多了一道“紧箍咒”。
五大规定确保消费者权益
除了提高维修业的准入门槛,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更成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实行质量保证期制:所修机动车实行一定时限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整车或总成修理,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保证期为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为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从出厂之日起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无偿返修,不得拖延或拒绝。
两次修不好换厂免费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未签合格证不得交付: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正副厂配件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对于生产厂家,新法规定,在新车型投放市场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要建“病历”档案: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建维修档案。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记者 杨彬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