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现
2004年9月9日下午6时,刘某的东风货车在李某开办的修理部修补轮胎。此时,邵某驾驶张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也到该修理部换胎。两车停靠在一起,相距约2米。刘某在用修理部的千斤顶支车卸轮胎时,该车向西发生侧翻,车上所载废旧轮胎砸向张某的桑塔纳轿车,导致汽车严重毁坏。
此后,张某将刘某和李某诉上顺义法院,要求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修车费金额发生了激烈争执。张某要求刘某和李某赔偿包括修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而交通支队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对张某车辆损失估价为2.6万余元,刘某和李某据此认为数额偏高,拒绝赔偿。但是,张某却当庭向法院提供了其修理汽车的一张原始票据,金额为3.7万余元。
假证露馅
为了彻底弄清事情真相,承办法官仔细核对了张某提供的修理清单和交通支队指定修理厂提供的定损单,发现其中一个镜子估损单价格为53元,而修理厂出具的价格为519.3元,相差了近10倍。法官找到相关部门仔细询问了该车原厂配件价格,后又找到修理该车的汽车修理厂,查看原始修理清单。经过细心比对和耐心教育,该修理厂负责人终于向法官道出实情。原来该收据是修理厂应张某要求在修车前为其开具的,实际修车费用仅为2万元。至此,案情大白。
法官对张某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最终依法判决刘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文/罗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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