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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不符合《物权法》 可能要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7:41  中国汽车报

  “我国的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这下必须改变了。”《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二天,一位汽车专家高兴地对记者说。

  对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是否侵犯车主所有权,业界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让呼吁取消汽车强制报废制度的一方找到了法律依据。

  强制报废制度不符合《物权法》精神

  本次公布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是已经过三审,共有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十五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前边那位汽车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汽车报废制度不仅限制私人汽车的使用,还限制了拥有,与草案中的精神不相符。

  这种观点,得到了著名法律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秘书、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的支持。湛中乐教授认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一大进步。根据目前的草案,公民购买了汽车就拥有了对这个汽车的物权,现行的汽车报废制度确实与草案的上述规定有些冲突。

  强制报废制度是历史产物

  “关于汽车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报废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一定时代的产物,不会永远执行下去。”湛中乐教授表示,汽车强制报废虽然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但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有其合理性。

  “我国之所以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安全性的要求。汽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车的安全造成影响。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据湛中乐教授介绍,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很多国家在汽车工业的发展初期,都实行过强制报废制度,有些国家现在仍然在实行。

  湛中乐教授接着表示,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私人财产是受国家保护,公民在购买汽车后就拥有了对汽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他人不能限制公民对汽车的拥有权。因此,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现在都不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

  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可能要调整

  我国一直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去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在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

  关于法律效力,我国有两条原则:一个是后法优于先法,也就是如果先后颁布的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那么应以后颁布的法律为准;还有一个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全国人大基本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修改。

  湛中乐教授告诉记者,《物权法》草案如果审批通过了,就是全国人大基本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我国现已颁布的汽车强制报废法规和《汽车贸易政策》。

  记者通过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了解到,《汽车贸易政策》现在公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正式通过的《汽车贸易政策》完全可能修改关于强制报废的这条规定。

  根据他对国外汽车报废制度的了解,湛中乐教授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达到强制报废的效果。

  他介绍说,国外是通过增加安全性能年检和汽车排放检测次数、通过高昂的保险费用来促使车主淘汰汽车。“在国外,汽车使用时间越长、汽车越旧,它的保险费就越高。我曾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居住过,那里没有强制报废制度,但是由于那里对排放的要求很高,汽车保险费和维修费用都很高,因为这些因素,用户就会在买新车二手车和汽车报废间作出选择。整个社会就会在汽车使用和报废形成良性循环。”

  本报记者 姚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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