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以车主李先生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进行第三者险理赔。昨天,海淀法院对此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为李先生理赔。
3月10日,李先生与太平洋保险签约,为私家车投保了为期1年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以及保险金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4月25日,李先生驾车与行人何女士发生碰撞后,为受伤的何女士花费了1300余元医疗费。交管部门认定,何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李先生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补偿自己垫付的医疗款。保险公司没有同意,其拒赔通知书中指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根据李先生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由于李先生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的损失并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法官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应在李先生投保的10万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以李先生存在过错为赔偿条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承担理赔义务。
以案说法
车主有无过错不是三者险赔偿要件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
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商业保险,并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为赔偿条件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