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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管理规定8月1日实施 修车质保10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10:13  竞报

  本报记者和玲 实习记者白耀星报道 修车收费没标准,毛病放大、零件以次充好、修车留下“后遗症”……汽修行业内部人士曾向记者透露———“猫腻儿”多多。

  不过,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实施,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得到遏制。新规定中关于出厂质保期、配件明码标价等方面的制度对广大车主来说都是利好的消息。

  总成大修要保100天

  不仅是新车有保质期,新规定中,机动车维修也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注:一级维护: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车辆行驶7500公里至10000公里所做的正常维护保养。

  不发合格证可拒付款

  一般的4S店或国家一类汽修厂在维修完成出厂前,都要对车辆的维修效果进行检验,签发一个正规的结算单,下面注明保修期限。

  新规定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工时配件须明码标价

  新规定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义务也做了相关约束: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新规定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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