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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支持和统一执法机构 型式认证被淡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8:09  中国汽车报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开始对《公告》内汽车产品所使用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摸底调查,为建立《公告》产品发动机库做准备。这一举动是否在为进行汽车零部件实行型式认证制度做准备?关于这个问题,记者在发改委得到的答复是:“其实我们在很多方面都已经按型式认证的要求去做了。”

  型式认证一直是个很受关注、很敏感的话题。一方面,它是我国汽车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征;另一方面,从2001年开始由《目录》向型式认证过渡,时间似乎太长了点儿。回想当初《目录》转为《公告》时,有关部门曾明确表示,《公告》是一种过渡管理,那么现在的《公告》与型式认证到底还有多大差别?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参照欧洲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制订了40多项强制性标准,涉及主动安全、被动安全、一般安全(包括防盗)及环保和节能。一旦有相关法律做支撑,这40多项强制性标准可以很快过渡为技术法规,基本可以满足认证的需要。换句话说,我们已经具备了型式认证的框架和主要内容,以后要做的就是在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标识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从技术法规体系的角度讲非常接近于型式认证了。

  欧洲的型式认证都是整车与零部件同时进行。据业内权威人士讲,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实行型式认证的工作,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曾经开展过,并且已经进入操作阶段。当时的出发点是考虑到零部件认证是整车认证的基础,以《中国机动车辆设计规则》为技术法规,制订了零部件型式认证的管理规则,并对三家零部件企业(分别生产发动机、灯具、三角警告牌)进行了型式认证,颁发了认证证书。虽然这项工作后来中断了,但是对于零部件型式认证是一次实质性的推动。

  记者在对比新旧汽车产业政策后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国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曾提到过“型式认证”,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强制性标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但反而没有了“型式认证”的字眼。

  一位业内专家介绍说,技术法规体系是型式认证的基础,上文中提到的“准入管理制度”应该就是众所周知的型式认证制度。显然,新的产业政策并没有改变实行型式认证的思路,只是在淡化“型式认证”这个名称。

  既然目前的技术法规体系已经非常接近型式认证了,为什么反而要淡化这个“型式认证”的名称?

  我国目前只有汽车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加上管理规程才是技术法规,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在“准入管理”的章节中,明确规定要“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强调依据条例管理汽车。对此,有专家分析说,按照我国的法律结构,汽车技术法规的制定出台,要在《车辆法》的支持下进行,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车辆法》,折中的办法就是赶紧制定一个可以暂时代替《车辆法》的条例。据悉,这个条例已经由多个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完毕。如果说《公告》离型式认证还有差别,没有法律支撑就是主要差别之一。

  除了要有法律的支撑,还要有统一的执法机构保证型式认证的实施。在美国,交通部管汽车安全,环保局管汽车排放。在日本,运输省统一管理汽车的型式认证。中国管汽车的部门和相关规定则可以列出长长的一串儿,多头管理的局面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很难短时间内改变,这也是《公告》迟迟不能过渡到型式认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取得相应的法律支撑和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谈何容易?可是不解决这两个主要问题,《公告》就要继续过渡下去,这真是一种煎熬。在这种背景下,淡化“型式认证”,踏踏实实把能做的工作一件一件做好,也是一种积极的态度。(杨 琳)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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