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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难定事故责任 法院认定撞人司机全责赔5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0日 07: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李思) 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遂上法庭论理。前天,朝阳法院判决司机程某赔偿死者家人57.8万余元,车主舒某承担垫付责任。

  去年10月31日早晨,程某驾驶舒某的金杯客车将骑自行车的袁少彬撞倒,袁少彬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舒某支付了医疗费1.9万余元。因事发路口“为信号灯控制路口,双方进入路口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核实,以至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认定不了双方的事故责任。于是,袁少彬的家人将程、舒告上法庭索要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交通队因证据等原因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行驶中的机动车为高速危险的运输工具,程某驾车在行驶中与骑自行车人发生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了程某车辆前部左侧将袁少彬连人带自行车撞倒的事实,法院确认,全部赔偿责任应由程某承担。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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