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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天津7月13日专电(卞建国)从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了解到,今后汽车进行总成以上维修后,维修企业必须为客户出具竣工检验合格证,并明确维修竣工后的质量保证期。如维修企业不能出具合格证、或签发虚假合格证,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介绍,随着汽车社会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汽车维修企业遍地开花,其中难免鱼龙混杂。为规范维修市场秩序,保护车主和合法企业的利益,即将实施的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必须获得与其维修范围相适应的资质,如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企业必须达到一类企业资质,各类企业资质都必须定期复查换证。维修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注明采购日期、生产厂家及配件型号,以备检查。
在对车辆进行二级以上维护、总成或整车修理后,维修企业必须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为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也可拒绝交费或接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