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本报B1版刊登了“北京奥克斯汽车车主集体讨说法”一文之后,6月20日,14名北京消费者再次来到本报投诉,他们认为,“以奥克斯品牌作为卖点,生产和销售‘奥克斯’汽车的企业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奥克斯怎么变成了黑豹?
“奥克斯在所有的广告宣传中都说卖的是奥克斯汽车,但是我们现在才发现,汽车铭牌上打的是黑豹。”
车主赵瑞顺说。同时他认为,“奥克斯宣传资料与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等严重不符。奥克斯汽车的营销宣传有严重的欺诈嫌疑!”
记者从车主们提供的资料上看到,该车的宣传品和《保修手册》确实突出了“奥克斯”、“奥克斯汽车”和“奥克斯集团”等概念,并有“奥克斯承诺”甚至“奥克斯集团公司”的说法,明示“奥克斯已确定在2008年5月前投资80亿人民币进入轿车领域,分三期形成45万辆轿车的年产设计能力。”
“我们就是冲着奥克斯品牌去买车的,我们最初以为买到手的就是奥克斯汽车”!众多消费者对于奥克斯品牌的认同由此可见一斑。
但当消费者打开奥克斯汽车的前盖时,记者却发现铭牌上面赫然写着“黑豹牌轻型客车”的字样。生产厂家也不是奥克斯,而是“沈阳富桑黑豹责任有限公司”。在车主的行驶证上,记者看到上面登记的也是“黑豹”。
说到奥克斯退出汽车业的理由,奥克斯集团新闻发言人黄江伟告诉记者,是因为奥克斯没有拿到轿车准生证,也就是说没有登上国家发改委的车型公告。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发改委到现在已经发布了99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者查遍了所有公告,没有发现“奥克斯汽车”的字样。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汽车处的一位官员解释说,奥克斯从来没有向发改委提出做汽车的申请,因此也不可能登上公告。按照我国汽车生产和销售的有关规定,这种说法意味着奥克斯根本不具备生产汽车的资格。
奥克斯误导了消费者?
“我选奥克斯这个品牌,就是因为用过奥克斯空调,知道奥克斯集团是全国500强企业。”消费者林庆国认为自己选原动力SUV完全是被奥克斯汽车的广告宣传所误导。
在消费者提供的奥克斯宣传页上,记者看到了其标注的“选择奥克斯汽车的十大理由”,对于消费者来说颇具有诱惑力:上面首先介绍了奥克斯集团的雄厚实力,接下来就是向消费者表达了奥克斯做汽车的决心,“总投资80亿元,首期投资20亿元的奥克斯汽车城已封顶完工。”同时强调“80亿元汽车工业园将成为民族品牌新霸主。”
“所有的宣传资料里,奥克斯都宣称在成熟汽车理念的指引下,从流水线上走下来的每一辆奥克斯汽车都集实用、安全、耐用、好用于一体,完美承载了消费者的期望,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是我们的车都出现了问题。”车主王国利面对记者时,难以掩饰激动的情绪。
然而,当记者就车主们的质疑与奥克斯集团新闻发言人黄江伟沟通时,他没有做过多的解释,只是表示奥克斯所有的广告宣传都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但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奥克斯广告宣传的内容明确而具体,而且对消费者的购车决策及其购车价格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奥克斯的广告就不再属于要约邀请,而是具有了要约的性质。换言之,该广告一旦被消费者承诺,就转化为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约束力。
奥克斯集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消费者来讲,车出了问题,他们第一想到的就是找经销商解决。但如今,奥克斯汽车的经销商已经自身难保,生产奥克斯汽车的企业也已经资不抵债,人去楼空了。
消费者认为,他们是根据奥克斯的广告宣传,信任奥克斯品牌,相信奥克斯集团的实力,才发生了消费行为,因此认为应该由奥克斯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正在参加《公司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博士告诉记者,从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待遇,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母公司原则上不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清偿。第一种例外情况是控制股东玩“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导致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债务、业务、人格高度混同,欺诈债权人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掀去公司的面纱,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这方面的案例积累。而新《公司法》草案已考虑对此作出规定。第二种例外情况是,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的,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第三种例外情况是,控制股东对子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第四种情况,股东占用了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股东主张债权,那么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他向记者表示,至于奥克斯集团需不需要对其子公司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关键看消费者能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拿出充分证据。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奥克斯集团的有关人士在各种场合下,尽量想和沈阳奥克斯“划清界限”。但是,记者也了解到奥克斯集团一直在“忙碌”着善后的问题。上周,奥克斯汽车善后组负责人王顺东告诉本报记者,所有的售后维修服务继续交给了特约维修商承担。但是消费者却告诉记者,他们到现在都还没得到任何方面的通知。
在向本报投诉之后,北京奥克斯车主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递交了投诉书。在投诉书中,车主们要求厂方提供车辆正常使用年限(15年)内的零配件供应和相关的维修服务;对奥克斯退出汽车市场所造成的汽车贬值如保费的增加等等,给予相应补偿。否则,车主将会提出更加全面的维权要求。
同时,赵瑞顺等车主向记者表示,如果向中消协投诉没有结果,他们将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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