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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寄药品须提供合法购药票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9:17  中国经济时报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出通知,今后个人在邮寄药品时,须向邮政部门提供合法购药票据;邮政部门在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后方予以收寄。

  通知要求邮政部门在收寄药品时,一旦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一律不予收寄;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通知同时要求药监部门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打击和摧毁生产、销售、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封装窝点;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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