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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网民质疑 地下车位凭什么比房子贵(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8:17  北京娱乐信报

  律师点评

  车位预售合同质量有待提高

  地产行业著名律师秦兵对地下车位合同进行了点评。他认为这个合同“质量一般”,许多应该明细的地方没有明细,与不内行的消费者相比较,留给开发商的余地太大,“这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中间方经过权衡后的一种妥协。”

  秦兵认为,如果把示范合同比作一个产品,那么,其“生产者”就是行政主管机构。地下车位预售,一个人尽皆知的“行规”是,发展商拿消费者的钱来盖。那么,地下车位的期货属性是谁决定的?是谁决定消费者要一次付清全部款项,然后开发商再来建设的呢?是合同!开发商的优势就来源于合同;而其合同优势又是怎么取得的呢?就是示范合同!像手机、电视、服装这样的物质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其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但无论示范合同这种制度产品的质量有多差,其生产者都不必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合同的质量是一个需要得到解决的根本问题。”

  秦兵说:“当然,政府不断推出示范合同新版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是,合同质量还有待于提高。”

  信报记者 革继胜

  新闻链接

  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存在法律真空

  《中国青年报》6月16日发表题为《北京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引争议》一文,文中指出“地下室产权存在法律真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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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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