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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撞狗第一案明开审 死者家属告首发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3:43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慧丽)因认为对高速公路管理不善,导致一条狗冲上公路与自己儿子的车相撞,辽宁省的一对夫妇进京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索赔经济损失48万余元。今天上午9时,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明天上午9点30分,这起本市首例高速公路撞狗引发的赔偿案将在该院开庭审理。

  黄某的父母在起诉书里称,2004年1月25日14时15分,他们的儿子黄某驾驶小客车, 行驶至大兴区南六环广顺桥下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条狗,司机躲避不及与之相撞,车辆失去控制,与路边隔离带相撞,造成黄某、肖某受伤,黄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队认为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某的父母则认为,黄某必须有违法驾驶行为,并且违法驾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黄某才负此事故的责任。但是,在此事故中儿子没有违法驾驶行为,其处理事故得当,更没有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黄某的父母在起诉书里提到,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是被告。黄某驾驶小客车驶进了被告经营的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公路中突然出现一犬,公路的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公路的正常行驶,保证公路的安全。

  黄的死亡是由于道路的管理者管理漏洞所造成的。他们认为公路的经营者(本案被告)管理上存在过错,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不能让动物穿行,这是高速公路的最起码的要求。

  据了解,案件在立案后,法院追加司机黄某的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依据责任认定书,黄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有违章行为。

  在2004年1月15日至1月25日之间,他们公司没有对路网维修的记录,也没有发现有破损。狗可能为第三人所遗弃,所以他方不应该承担责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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