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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十年努力亲民交通法终获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10:29 北京青年报



  -验车免交停车泊位证明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新手也能上高速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之后,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5月1起施行。

  -立法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身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阅读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者特别重视保护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许多委员建议,考虑到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8日表决通过的法律条文,最终采纳了许多委员提出的过错推定原则。法律专家表示,这一条款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

  -年检无需泊位证

  出台停车泊位证明制度,初衷也许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现状。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出现了“异化”。“花了不少钱买来的停车泊位证明,除了年检时用一下,其他时间只是一张废纸。”车主们满腹牢骚。

  小小的泊位证明,让城市里的普通有车族感到十分不便。这种“小事儿”,引起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注意。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草案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意味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将与停车泊位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交管拖车不收费

  除泊位证之外,随意拖车、高额收费也是有车族十分关心的问题。

  “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了;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一旦拖不走,他们就将车轮锁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感到十分苦恼,“这样不但不能疏通道路,而且即使车主来了,也无法开走,反而更加影响交通。”

  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他们一再强调,交警要严格执法,不能随意把车拖走;把车拖走以后,应该告知车主车到哪里去了;拖车收费不能成为执法部门谋利的手段,等等。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的法律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草案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走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而有关专家则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汽车消费环境将日渐宽松,对汽车厂家、购车者、有车族来说,都是“利好”消息。车市,有可能出现更火爆的局面。

  -严禁交警“乱罚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交警“乱罚款”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有的部门和地方反映,交通警察的经费来源很不统一,除国家行政编制警以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警、地方事业编制警等共四种编制。财政不能保障交警的经费,大量“吃杂粮”的“规费警察”需要靠罚款、收费养活;有的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甚至给交警下达罚没指标;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指标,但是把拨付交警的经费与交警上交的罚款挂钩。

  他们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一方面要保证交警的经费,另一方面要切断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

  最后法律采纳了这些意见,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最引人注意的是,最后通过的法律比原草案多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以权谋利的行为。

  -设定“高压线”防止以权谋私

  为防止交警有意刁难百姓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谋取利益,法律为交警设定了一些不得触犯的“高压线”,规定如果交通警察有违反这些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还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规范“特权车”的通行权

  “特权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在道路上不遵守交通规则,横冲直撞,造成了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新出台的法律对“特权车”的通行权进行了规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新手也能上高速

  法律草案曾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在四次审议后建议删去了这一款规定。

  -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逃避责任,不但不救人,反而会驾车逃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将被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在道路上违法施工,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还常常会使行人、车辆受到损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能否上路未明确规定

  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这是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雷鸣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老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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