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允许 酒后驾车保险无可厚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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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9月3日 14:37 南方都市报 | |
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人人皆知,沈阳某保险公司却开设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的车险附加险,打破了沈阳“酒后驾车失事不赔”的惯例。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在商言商,而我们社会对于纯属私人间的行为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由他们去吧。我们社会对于有关酒后驾驶行为的厌恶,尽可以通过公法的处罚表现出来 诚然,有人担心如此保险,有助长酒后驾驶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于保险的性质理解有不恰当之处。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而影响社会的秩序,而对于此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民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理由就是由于保险的盛行,使得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保险人的身上了,不利于对于侵权者主观上的过错进行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保险却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对于酒后驾驶险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是存在于所有的保险中的,我们不必加以厚非。 我认为保险公司是个独立的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尽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法无禁止即允许。其实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那么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而且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支付,而能够弥补损失。不要忘记,酒后驾驶不赔看似惩罚酒后驾驶者,有时直接受害的却是无辜的被害人,当驾驶者得不到保险时,被害人从驾驶者那儿得到补偿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朱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