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讯记者从公安部、卫生部了解到,我国将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正确的抢救,减轻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这一新机制要求,在2002年6月底前,实行“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提高交通事故信息 传递、现场急救和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能力,逐步形成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新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规定,对管辖不明的交通事故案件,由最先发现和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并立案调查,在管辖确定后,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推诿、搪塞、延误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及时提供抢救费用”为名推诿、搪塞、延误抢救时间。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当地医疗机构的分布和诊治水平,在2002年6月底前,确定若干综合或专科医院作为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的指定医院,逐步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交通事故抢救系统,确保交通事故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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