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国税局干部王锋因驾驶自备桑塔纳轿车未缴养路费,去年8月9日在街道上行驶时被市公路稽征所查扣。王锋以自己的车只开街路、不上公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要缴公路养路费和市公路稽征所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市公路稽征所告上法庭。一时间当地议论纷纷,有人称赞他法律意识超前,也有的认为他无理取闹。
王锋在诉状中称: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车 主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养路费义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免缴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自己驾车仅限于在市区街道行驶,供上下班等出入使用,从未占用公路行驶,不属于公路养路收费的范围。他认为,市公路稽征所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与程序双重违法,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而被告、市公路稽征所辩称,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五种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原告这种“只开街路不开公路”的机动车辆,不属于免征范围,应当缴纳养路费。
原、被告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原告认为,既然不使用公路,就不应当缴纳公路养路费。被告认为,原告的车只开街路,不开公路违反常理,事实不清。
原告称,为了明确界限,他应该履行报停缴纳养路费义务。但报停需交存车辆前后牌照及行驶证。如此,该车将无法在街路上行驶,交警随时会对他进行处罚。另外,车是在西门街上被查扣,公路部门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扣留凭证上没有执法地址,执法人员也没有签名,属程序上违法。
被告称,暂扣单上有“瑞安市公路稽征所”的公章,执法人员身穿制服,可以执法。暂扣单是省交通厅制作的,上面格式并没有要求执法人员签名。而原告认为,省交通厅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达不到规章的级别,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查扣财产,必须签名。上面格式假如违法,下面执法不能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将双重违法。
瑞安市法院去年11月一审判决,维持市公路稽征所所作的暂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由于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主张自己没有使用公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原告存在欠费事实,被告扣车虽然存在操作程序缺陷,但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
王锋不服,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今年1月16日,这起众人注目的扣车案开庭,温州市公路处召集所属县(市、区)公路稽征所负责人到法庭进行旁听。尽管双方观点迥异,各持己见,但二审中有一点却是双方的共识,此案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一些法律专家表示,现行一些法律规定不够详尽,实际产生法律纠纷时,有时很难处理。如本案公路与街道就很难界定。即使是公路与街道分开,街道需不需要交费,由谁来收费,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本案如此的局面。因此,这位市民叫板行政收费的行为令人深思。目前,此案二审仍在审理中。
(本报记者 洪加祥 本报通讯员 张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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