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备受关注的本市首起“帕杰罗”案(本报去年6月7日曾作报道)昨天在长宁法院划上句号。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被判为消费者张女士的“帕杰罗”车更换原装发动机,并赔偿6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表示,她于1997年购买了一辆三菱V33汽车,不久后发现该车发动机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即与三菱特约维修部进行了激烈的争执和交涉,后来,发动机部分组 件得到了无偿更换,但三菱公司却称更换了整个发动机。
此外,经部分更换后的发动机上却没有钢体号,为原告带来了验车的麻烦。原告认为,该车进口中国时,三菱公司就知道该车发动机有质量问题,却对中国和日本运输省隐瞒事实,三菱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商业欺诈行为。三菱公司对中国消费者在贸易上有意歧视和欺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菱公司退货和赔偿购车价款一倍,并赔偿其它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三菱公司方辩称,此案非产品责任案而是产品质量纠纷,原告所指的欺诈也非《消法》有关规定中“买卖过程中”的概念,认为原告的退车请求不公平也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三菱公司对维修过程中仅仅更换了发动机部分组件的事实进行隐瞒,构成服务欺诈,并且经更换后的发动机上没有编号,也未告知原告,给车辆年检带来不少麻烦。根据《消法》40条第一款及49条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对原告的其它诉请则不予支持。(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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