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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国内汽车企业两项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8日 11:03 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孙红报道 根据外经贸部网站首次公布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有关承诺,给达到一定出口产品比例及达到一定国产化率的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两项优惠措施,于2000年即不再有效。

  两项优惠政策的产生源于1994制定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其一,为鼓励汽车产品出口,对生产乘用车(M1、M2、M3类)的企业,只要出口产品占企业总销量的3%-8%,即
可享受国家给予的贷款及自有外汇的优惠;载货车企业,只要出口产品(N1、N2、N3类)占到总销量的5%-10%,也可享受上述优惠。其二,国家为加快合资产品的国产化进程,对达到一定国产化比率的企业给予特惠关税的优惠政策。像M类乘用车企业只要国产化率达40%-80%,N类载货车企业国产化率达50%-90%,即可享有不同的特惠关税。

  这两项优惠政策的取消,集中体现了WTO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指出,根据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对国内外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规定歧视性待遇。

  《中国汽车报》(2001年12月1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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