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
《通知》规定,国家经贸委《公告》及原目录内载货类汽车、农用车、改装车、全挂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同时产品要符合《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的规定;对不符合该规定的载货类汽车产品
,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公告》,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载货类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要自查自纠,将大吨小标等违规产品及更正参数列入更正对照表,报国家经贸委,经审核确认后,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告》中发布。对生产违规产品的企业,一经查处,即取消生产资格。《目录》内现有的载货类汽车产品逐步向《公告》过渡,从2001年11月1日起,《目录》公布的载货类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型号作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依据《目录》办理载货类汽车的注册登记。
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载货汽车,用户要求更改标定载重量的,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依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更正对照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销售的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企业自行处理。
(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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