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原是三菱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派员赴成都与四川消费者调解的日子。本报记者提前两天赶到现场,等到的却是“三菱”的再次失约。
“三菱”再次失约
2月21日中午12点,成都市工商宾馆门前陆续汇集了从四川各县市赶来的三菱汽车用户 。时间还早,记者开始与他们闲聊起来。
来自西昌的王先生是到现场最早、也是大家公认胆子最大的一个。他居然将号称是“马路杀手”的三菱“帕杰罗”V31从400公里外的西昌开到了成都。“其实我心里也挺害怕,可没办法,只能开到成都免费维修。不敢开快,原来9个小时的路我整走了12个钟头,路上过一会儿就停下来看看漏不漏刹车油,都落下病了。”
渐渐的,等待调解的三菱用户聚集了30多人。时间已经过了半个小时,仍不见“三菱”代表。四川省消委会负责人只得向大家宣布:“三菱”没有依约前来,本次调解活动被迫取消。“这不是耍我们吗?”“让他们赔误工费!”人群中一片哗然。
随后,在预计调解的会议室内举行了新闻吹风会,常务副会长谷岩称:由于被投诉方“三菱”失约,调解活动流产。我们一贯认为在省消委会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是解决投诉的最佳途径。当然,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可采取申请仲裁、诉讼等多种选择,但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毕竟费时费力。省消委会调解的大门始终向争议双方敞开着。
散会后,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将写有三菱公司、消费者代表、主持人的桌牌一一收起。他说:为了准备材料和布置会场,昨晚一直忙到9点多钟。“好好收起来,我相信还能用得上。”
成都斗法
其实,在此之前,四川省消委会就曾与“三菱”对过招。
2月13日,成都商人唐德虎向四川省消委会递交了投诉书,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说起来,唐先生算很倒霉。今年春节前他刚从北京一家公司手里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V33二手车,刚开了两年半就便宜11万多,值!可还没等车开到成都,“帕杰罗”东窗事发,唐先生傻了眼,急急忙忙开到汽车维修中心检测,虽没发现大毛病,可窝了一肚子火:“三菱”隐瞒设计缺陷,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一怒之下投诉到消委会,要求“三菱”退车或重新更换一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新车;退换车期间,“三菱”应无偿提供一辆交通工具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如“三菱”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未对消费者故意隐瞒设计缺陷,请求省消委支持其双倍索赔。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当天即致函三菱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通知其于2月16日上午10点派负责人来成都说明情况或当面协商解决。
15日,“三菱”发来传真,称近日工作繁重,又没接到总部指令,不便赴川,提议将会面日期推迟到2月21日。据了解,当时“三菱”曾征求过中消协的意见,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杨前虎回答了六个字:“早去比晚去好!”
2月19日,“三菱”总部代表远藤专程拜会了中消协,称“三菱”愿与中消协成立联合工作组。据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介绍,此建议遭到拒绝。中消协认为“三菱”可派专人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共同磋商,具体投诉由各地方消委会自行负责调解。如果“三菱”再次失约,这说明它不光在产品质量上有缺陷,在经营理念上也存在问题。四川省消委会常务副主任谷岩评价远藤的提议是不懂中国国情:各级消委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开展维权工作。“三菱”想走“捷径”是不可取的,用中国话表达就是“欲速则不达”。
业内人士分析,“三菱”两番失约折射出它此时的矛盾心理,既害怕进一步激怒消费者,又担心赔偿口子开得太大不好收场,同时也反映出“三菱”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能力的欠缺。
取证难度大
“三菱”迟迟不来成都,另一个原因是它在四川的确“底儿潮”。翻开投诉记录,简直是“劣迹斑斑”。
1997年3月21日,在酉阳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辆农用车被撞入深30米的龙潭水库,乘车人三死两伤,尸体卡在车门上,10天后才捞上来。肇事车是三菱“帕杰罗”。
1999年10月2日,大竹县计生委工作人员驾驶刚买来半年的三菱“帕杰罗”V31行至大竹至重庆方向约3公里处时制动失灵,前冲50米后撞向路旁土坡而翻车,车辆维修20多天,花费5.5万元。
2000年12月3日,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帕杰罗”车行驶到重庆黔江到湖北恩施一拐弯处,制动无效,将对面的摩托车驾驶员撞成重伤,车辆保险杠、引擎盖等破损……
据四川省检验检疫局统计,全省境内共有三菱“帕杰罗”V31、V33约两万辆,但受检的车辆只有200余辆,目前四川省消委会接到的投诉有70多起。
为四川省消委会提供法律支持的元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阙雯认为,如果消费者起诉“三菱”,取证难度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是建立在直接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的。部分三菱“帕杰罗”车存在安全隐患,无具体损害事实发生,诉讼会很困难。另外,按“三菱”的技术实力应能及时发现产品的设计缺陷。拖延如此之久,可以推断“三菱”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一旦认定,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文/本报特派记者
安刚
“三菱”投诉资料:
1996年9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林志圻乘坐三菱越野吉普车时,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菱”私自将已封存的爆破玻璃作了“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鉴定结论。林志圻的家属表示异议,状告“三菱”。
2000年8月27日,成都车主李先生称,1998年,他购得一辆三菱吉普车。此车不久后连续出现用于上紧曲柄轴滑轮的螺栓松动,时常影响车辆行驶。他准备以“三菱”有意隐瞒车辆缺陷、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为由,将“三菱”推上被告席,欲索赔1万元并退车。
《新闻晨报》
2001年1月3日,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三菱汽车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退车还款的请求被驳回。此前,因为所购的三菱轿车频出问题,陈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退还三菱车,销售商返还购车款24.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费等费用共5万多元,生产商三菱株式会社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因目前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无约定,故被法院驳回。
《新闻晨报》
2001年2月19日,湖南省的一名三菱事件受害者在北京委托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要在和三菱公司交涉失败之时诉诸法律。据受害者亲属郑强介绍,2000年12月25日,湖南省一辆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将受害人陆慧撞伤,受害者严重脑挫伤,至今处于昏迷状态,随时有死亡的可能。据了解,该消费者已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请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示将依照受害者的受害情况和三菱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态度,通过法律向日本三菱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北京晨报》
2001年2月20日,《辽沈晚报》组织了“我说危车事件”座谈会,十余名“三菱危车”车主及受害者达成共识:“三菱危车”用户应联手以集团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解决“危车事件”最有效的途径是诉诸法律。据了解,辽宁省消协自宣布受理“危车”投诉以来,只有两个用户在消协备案,不少用户打过咨询电话后就再未有进一步行动,令人遗憾、不解。《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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