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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延长汽车报废年限至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22日 07:4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黄东江)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延长了部分车辆的使用年限。

  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此次调整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通知》强调,对于《通知》中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1997年《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1998年《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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