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很想在购买车辆前就知道所购车辆是否免税。一位刚买了一辆汽车起重机的纳税人告诉笔者:“车辆是否免税很重要,我买的起重机价值33万元,若缴车购税要几万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国家的规定明确了,我们买车时就心中有数了。”
在车购税刚开征时,一些纳税人和媒体曾指出,在《条例》中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是指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
文件对价外费用进行确定。这次《通知》规定,价外费用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项规定抑制了一些纳税人故意转移车辆价格的行为。
车购税免税的规定也是很多人关心的内容。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王颖菲提醒纳税人:“《条例》规定免税有四种情形,一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四种情形,最近有新的内容。在今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购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39号),又对三种情况给予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一是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专用车辆(有限定条件);二是回国服务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是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此外,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3月29日也作出明确规定(国税函〈2001〉233号),按照规定的精神,在北京市如果交通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引起了行政复议案件,那么,这项行政复议案件将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来管辖。
(俎庆云/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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