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保险公司联手推出保险新规定在汽车业引起的波澜还未平息,记者近日又从保险公司获悉,下月起,广东省保险公司将率先于全国推行“赔款实名制”,车行等保险中介机构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代理索赔”权,保险赔付款将直接打入被保人账户。这将意味着车行将全面终止在保险理赔业务中为车主所推行的一条龙服务。
车行代索赔难持续
据了解,广东保监局已向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各保险公司将从下月起正式实施赔款实名制。“广东省各保险公司实名制的验收工作于本月20日开始,11月1日将正式实施。”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相关人士指出。
据悉,广东省将成为保险公司全国推行“赔款实名制”的试点区域,自三大保险公司7月底联手推出新规定遭到汽车业强烈抗议以来,保险公司一直保持低调行事。之前,记者就曾经多次希望就新规定争论问题采访保险公司负责人,但均以各种理由被搪塞掉。随着《新保险法》的出台,保险行业借势开始整顿,而赔款实名制的推行,将成为“整风运动”撕开的第一条口子。
保险公司称,目前三大保险公司只禁止了车行在车身划痕险业务上的代索赔权,而即将推行的赔款实名制则不仅将禁止车行代索赔的险种覆盖到全部车险业务,同时范围也从之前的三大保险公司,扩展至全省所有保险公司。据悉,推行实名制不仅有力打击保险行业屡禁不止的“三假”现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有效清除多年来保险公司因无序竞争对行业发展所带来的痼疾,确保行业得以正常、良性的发展。
目前,车险业务仍然是各大保险公司的支柱业务。为了节约成本,多年来保险公司一直将索赔权下放到车行,但却一直很难杜绝车行扩大损伤、小事故大修;或者制造二次事故,制造假赔案等骗保事件。目前车险业务已占据了保险行业72%的份额,能够痛下决心从车险业务上进行整顿,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车险业务已到了“不得不治”的状态。加上《新保险法》中对理赔期限、可保利益等细节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在内控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保险公司进行“整风运动”的决心。
保险公司接受新法考验
安邦保险是保险行业中率先推行赔款实名制的保险公司。安邦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罗建榕介绍,公司从2008年就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全面推行实名制,今年初又实施大小案件现场报案、现场查勘的规定,在行业规范上,安邦保险一直走在同行前列。虽然一系列改革不仅增加了人力成本,也造成业务量下滑的不利影响,但公司同时也看到了理性的发展势头。据介绍,虽然2008年全年保费相比2007年下降了30%,广州区域甚至下降了50%,但综合赔付率从之前的49%降低至43%,且结案率是目前同行业最高。累计今年1-8月的数据分析,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94.7%,总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104%,这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是一个非常健康的数据。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不可能来源于经营利益,而是利用保费补偿与给付的时间差进行资本运作,当综合成本率控制在正常保费正负3%—5%之间是最合理的经营数据。改革可能会损失掉企业的部分利益,但如果通过改革换回更持续的发展势头,这也许正是之前三大保险公司联手行动的“原动力”。
三大保险公司占据行业绝对优势,但新保险法出台后的行业整顿将为一些资历较浅但发展稳健的保险公司带来机遇。安邦保险客服负责人任昕介绍,《新保险法》对理赔的期限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往保险公司主要依赖车行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随着赔款实名制的推行,各大保险公司更需要提升自身服务水平进行竞争。例如,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以客户交齐资料为节点,在10-30天内进行赔偿,而安邦保险则推出了更人性化的“周节制”,即客户报案后一周内将收到保险赔付款。理赔期限的缩短不仅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理赔效率的增强也将赢得更多投保人的信任。
赔款实名制推出后,还将进一步淡化车行在理赔服务中的优势,而反响较大的电话车险业也因此获得更多商机。电话营销相比传统营销,一般保费可节省15%-17%,赔款实名制推行后,将享受与车行相当的理赔标准。客户满意度将成为未来市场争夺的主要利器,在诚实、稳健的基础上发展,部分新兴保险公司有望从中异军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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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对车险业务影响
解读一:明确赔付期限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目前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车行一条龙服务最大的优势是不用垫付任何维修费用,由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赔款实名制实施后,理赔期限将成为车主最忧虑的焦点。由于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些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车主就曾遭遇过三个月赔付款才到账的际遇。新保险法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解读二:车辆转让也照赔
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车主缺乏经验,常常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报备,导致车辆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的案例不在少数。而新保险法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进行了相应的保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手车买卖不过户保险的情况下,新车主可以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将可以进行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黄先生将车辆过户给李先生,李先生应该到保险公司办理权益的转让手续,但如果未办理手续,又发生了理赔案,李先生仍然可以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款。但如果黄先生的车辆是按照私家车投保,而李先生却将私家车改为营运车,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赔。
解读三:强调保险免除责任
造成“理赔难”的原因有很多,过去许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才发现保险单上相应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许多客户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业务员的介绍,甚至一些业务员对保险业务并不专业,盲目夸大保障的范围,导致客户对保险条款产生不同程度的误导,为理赔带来许多难题。例如,周先生停在马路边的车被撞了,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称只能赔偿周先生70%的损失;张先生的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了,或者停在楼下时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坏了,这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而广州多雨季节时常出现的水淹车事故往往因为二次启动发动机,保险公司也给予拒赔的答复等。对此,新保险法规定,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均体现出新《保险法》更加人性化。
本版文/图本报记者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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