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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和公安部分别出台载货车目录补充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7日 09:25 中国汽车报

  原定于11月1日废止的载货类汽车产品《目录》,因一些具体细节已暂缓作废。为不影响企业生产及用户注册登记,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分别出台两项补充规定。

  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布《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针对载货车目录废止后,企业对今后不再生产的库存产品采取限期销售的方式,国家经贸委决定发布《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作为库存载货类汽车注册的依据。经审核批准列入《库存车辆产品公布》的产
品将限期销售,企业于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通知》要求参加申报的企业,对“大吨小标”的技术参数如实更正,其他技术参数和产品型号应与原《目录》一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关于暂缓作废载货类汽车产品的目录通知》中说,为不影响用户的上牌登记,在载货车实行由《目录》制向《公告》制的过渡期内,公安交管部门仍按目录办理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

  今年8月10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发布《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明确《目录》公布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型号作废,公安交管部门不再依据目录办理载货车汽车的注册登记。废止《目录》内载货类汽车产品的范围是: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定义按GB9417-88)规定,车辆类别代号为“1”的产品(微型货车及底盘、厢式货车、客车底盘和多用底盘产品除外);车辆类别代号为“3”的自卸车;车辆类别代号为“4”的牵引车;车辆类别代号为“8”的全挂车;车辆类别代号为“9”的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产品;车辆类别代号码“5”的专用汽车产品中的罐式车(含自卸罐式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产品。沿用国外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引进产品根据具体车型按上述原则确定。

  根据对经贸委有关官员的采访,记者获悉载货类汽车产品已清理完毕,经贸委与公安部正在就目录正式废止的期限做最后磋商。(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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