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朝一日剑在手,杀尽天下远光狗”,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都遇到过“远光滥用者”,他们喜欢在晚上行驶时乱开或常开远光灯,强烈的灯光给行人和司机都带来不便。
日前,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一起错误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一辆大货车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撞击一名行人后致行人当场死亡。
宜宾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认定,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面包车行车记录仪画面】
货车驾驶员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除了要被扣分、罚款,还要承担致一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虽然远光灯可以提高视线,扩大观察视野,在没有路灯的漆黑路面上,开启远光灯后的可视范围要远远大于只开启近光灯。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启远光灯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很多司机却将其当成一种正常的照明系统,觉得夜间行车就应该把它开启!
大咖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做出了明文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如有违反以上行为者,处200元罚款,违法行为记1分。
200元?1分?在大咖看来这样的处罚有些不痛不痒,何况交警对于滥用远光灯的查处频率远远不如违停贴条来得那么勤快,虽然之前深圳交警罚司机看远光灯5分钟一事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但始终无法对所有司机造成一种威慑力,是不是应该参考了酒驾,一是从新手抓起,二是对“远光狗”采取零容忍态度。
相信大家在驾考的时候都有进行过灯光使用的考试,这一科的通过率都很高,大咖发现这一科也是学员最容易忽视的一项。驾考时的灯光考试通过死记硬背能合格就算了,到了拿到牌照出来开车时,新手就不管那么多了,夜间开车看不清路就打开远光灯,反正自己能看到前面的路就行,管你对面或者旁边有没有晃眼。
其实在驾考的灯光考试里面,可以适当增加一些不同情况下使用灯光的方法,在特定设计的情况下考试,并不是停着车听着电脑要求打对应的灯光这么简单就了事!
另外,在当年醉驾还没纳入刑法定罪时,基本喝酒后都照样开车,很多人对酒驾醉驾都习以为常,因为酒驾醉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计其数,而后来酒驾、醉驾处罚出台后,喝酒开车的情况也少了很多。
所以如果应对乱用远光灯能出台相关法规法例,比如说一次扣个6分,罚个1000元,导致交通事故的要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相信乱用远光灯的情况也会少很多,司机们对使用远光灯也会规范起来!
远光灯带来的隐患
远光灯会车可导致迎面司机或路人瞬间致盲,极其危险。驾驶者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差,容易发生误操作。另外,远光灯后方的事物也很难被对向来车发现,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了。
据交警部门统计,交通事故中夜间发生比率占到了60%以上,而在导致夜间车祸的非人为因素中,远光灯眩目已经成为高发因素。在许多地方的不文明行为调查中,滥用远光灯常居首位。据公开报道,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
另外,据裁判文书网记录,2008年至今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及远光灯影响的判例有2171起,其中侵权责任纠纷751起,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270起。
现在国内的很多交通事故认定都有谁“接触”,谁负责的偏见。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胡乱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一般不会担责。这件交通事故的认定实际是给司机们敲响警钟,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
最后想问问大家的意见
是否支持加重“滥用远光灯”的处罚力度?
(文章来源:SUV大咖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