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被罚向交警索证据 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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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15:1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我希望交通队能拿出证据,证明我的号牌确实看不清楚。”的哥郑师傅上午在法庭上说。 因不服东城交通支队东四队以号牌不清为由处罚200元的决定,郑师傅将交通队告上了法庭。东城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3月3日17时许,郑师傅驾车行驶到朝阳门桥时,被后面的车追尾,民警现场勘察后认定是后车全责。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民警认为郑师傅的车后牌被胶类物质附着,上面的字母和数字已经很难辨认,于是当场对郑师傅作出200元的处罚决定。 郑师傅认为自己的号牌清晰可辨,拒绝在处罚决定上签字,并在事后向交通队提起行政复议。东城交通支队2006年5月15日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2006年5月30日,郑师傅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东四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答辩表示,事发当天郑师傅解释说后牌不清是沙尘天气造成的。民警认为车身和前号牌清晰,只有后号牌不清晰没道理,于是开出了罚单,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当天执法民警任警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任警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民警可以对号牌不清晰的车主进行当场处罚。郑师傅立即称:“我希望交通队能拿出当时我车后牌上有胶类物质的证据。” 交通队的代理人表示,由于90%的违章行为都是“瞬间即失”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处罚200元以下的违章行为不需要全部留存证据。此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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