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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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23:11 北京青年报 |
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新发布的五项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 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表示,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新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机动车污染状况、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 罗毅指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摩托车4500万辆,农用运输车2400万辆。与此同时,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汽车排放废气和噪声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国机动车制造技术水平不高,致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