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条款引发交警内部争议 终生禁驾谁来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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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1:31 北京青年报 | ||||||||||
新交法终生禁驾条款引发交警内部争议,浙江酝酿对肇事逃逸分程度区别对待 据《现代金报》报道,近一段时间以来,浙江省宁波、温州、杭州、绍兴等地接连出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不少媒体纷纷对此作了详细报道。记者日前从杭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对于是否该由交警决定终生禁驾,已经在交警部门内部引发争议。
-一个月以来多人终生禁驾 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们称其为“死亡条款”。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浙江省绍兴市一驾校的教练员沈永华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行驶途中与14岁男孩朱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男孩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沈永华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日前,绍兴市交警支队事故中心蒋主任表示,自首情节不能作为抵扣肇事逃逸事实的认定条件,现在只等相关科室开具终生禁驾的处罚。 到5月30日止,浙江全省已有超过10名以上的司机列入终生禁驾的“黑名单”。 -交警直接处理引发各界争议 记者从杭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对于是否该由交警决定终生禁驾,已经在交警部门内部引发争议。一部分交警认为,直接由交警来认定终生禁驾这样影响人一生的处罚,交警的权力过大。他们认为,作为一项对于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处罚,其应该由合适的主体来作出。终身剥夺人的一项权利最好由法官依据法律作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对待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上,新交法并未作出程度上的区别对待,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的结果就是造成人轻伤的交通逃逸与撞死人后的交通逃逸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同时,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张轶群律师表示,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体现。 -浙江考虑在细则上区别对待 同时交警部门也表示,交通肇事逃逸在认定上存在难度。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何卸洪称,社会关注度高、执行起来有压力是交警部门对终生禁驾不能作出太快处罚决定的一个原因。此外,新交法的条款过于刚性,对具体情况的界定不够清晰,这也给操作带来一定难度。现在,基层交警多是凭经验和证据来判定肇事者是否“主观逃逸”。 浙江省交巡警总队宣传科一位负责人称,目前对肇事逃逸事实的判定主要看肇事者是否存在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如果肇事者有这一行为,即可认定为肇事逃逸;如果肇事者是为了逃脱被害者家属追打等原因离开现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对那些事故发生后确实不知情而离开现场的肇事者,在处罚上也不能“一刀切”。 记者从浙江省交巡警总队了解到,公安部4月30日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若干项规定已从5月中旬开始印发至全省各地交警部门,作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和解释。浙江省公安厅正在考虑在细则上对肇事逃逸作出程度上的区分。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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