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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汽车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4月9日 17:58 北京晚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八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其中包括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这一解释,为降低汽车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过去,一般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个人对企业或集团的诉讼就不合适了,因为在这些案件
里,个人处于不对等地位。新的司法解释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势人群。

  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具有对等性和互换性,有时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生产者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占有显著优势,消费者和生产者处于平等地位,其间的关系由民商法进行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享有契约自由。

  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即生产者居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因为:

  1、消费者经济力微弱。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象是企业、公司甚至集团,其经济实力大小非常悬殊,双方在交易中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像汽车这样的商品,结构非常复杂,检测成本高昂,像有的英格尔消费者要求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收费标准是10万元,已经大大超过了产品本身的价值,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这使得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2、消费者欠缺商品知识。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需求范围非常广泛,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产品结构日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新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结构、品质检验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甚至可能全然不知。而生产经营者对于自己经营范围的产品的这些专业知识有着全面的了解,否则他们是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国外一些法律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前,具有最少的理解担保条款的能力和知识。因为汽车内部结构特别复杂,超过了汽车购买者的平均理解水平,因此购买者不知道该产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另一方面,法律认为购买者接受车辆后,相信并期望汽车制造者将负责维修有保证汽车的所有缺陷。

  3、消费者消费不具有营利性,而经营者经营具有营利性。汽车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虽然是反复考虑和挑选,但其依据的主要是个人需要、兴趣爱好、乃至侥幸心理选购商品,以满足其需求欲望,故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容易为经营者营销手段所利用。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汽车消费者来说是好消息,但是要落到实处并不容易。首先是这个司法解释从去年年底就出台了,但是今年年初“砸大奔”闹得那么凶,也没有人出来解释一下,大家全然不知道已经有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另外一个大问题是由谁来检测?让厂家检测,那比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要厉害,就相当于让出了医疗事故的医生自己来作鉴定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是举证责任倒置,也需要由第三方来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目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是责任方要在限期内举证,否则法庭就将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第四个也是最大的问题,关于汽车质量“三包”和缺陷认定等方面尚无法规依据,汽车消费者低成本维权仍然是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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