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坚超
舆论普遍认为,11月1日起车购税将普遍降低。这个说法不确切。车购税只是局部的相应调整而不是普遍降低。
车辆购置附加税是从今年1月1日起征的,其前身为车辆购置附加费。当时规定车购费
的征收标准,是新车价格的10%。由于市场价格灵活多变,为了防止各地在执行时的随意性,阻止某些征收员与车主联合作弊,故意将车辆价格隐瞒以达到逃缴规费的目的,因此,交通部规定了每种型号车辆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即使某辆车是白捡到的,购车价为0元,也必须按交通部规定的这种型号车辆的最低价格征收车购费。
今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附加费改成了车辆购置附加税,其征收办法基本上沿用了原来交通部的做法,实行市场价与最低价相结合的办法。自从车购税开征10个月以来,车辆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有些车辆的市场价早已低于车购税征收时设定的最低价,迫切需要进行价格调整,而今年11月1日实行的所谓车购税降低实际上只是一次车辆最低价的调整而已。
比如,神龙富康DC7140RT的计税价格从8.7万元降到7.2万元,神龙富康DC7160ALC1.6升的计税价格从11.3万元降到8.5万元,夏利TJ7100A的计税价格原来是4.4万元,现在为3.2万元;长安-奥拓SC7080A普通标准型从3.8万元调整为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的车辆,在11月1日车购税调整时还是征收与原来相同的税金。而对于那些零售价已经上涨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也作了上调。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11月0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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