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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法律条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13日 11:04 新闻晨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1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42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48条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产品质量法》

  第3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计算。

  以上法律条文均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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