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林志圻乘坐三菱越野吉普车时,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菱”私自将已封存的爆破玻璃作了“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鉴定结论。林志圻的家属表示异议,状告“三菱”。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三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不存在产品缺陷,三菱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林志圻的妻子、儿子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496901.9元。
●2000年8月27日,成都车主李先生称,1998年,他购得一辆三菱吉普车。此车不久后连续出现用于上紧曲柄轴滑轮的螺栓松动,时常影响车辆行驶。他准备以“三菱”有意隐瞒车辆缺陷、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为由,将“三菱”推上被告席,欲索赔1万元并退车。
●2001年1月3日,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三菱汽车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退车还款的请求被驳回。此前,因为所购的三菱轿车频出问题,陈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退还三菱车,销售商返还购车款24.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费等费用共5万多元,生产商三菱株式会社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因目前国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无约定,故被法院驳回。
-可索赔费用中消协提出,由于三菱车辆设计失误问题造成消费者支出的检测费用、运输费用、送修费用、误工费用,及增加费用等,都应给予补偿。对由于三菱车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三菱公司应依据有关法规支付死亡赔偿金、亲属抚恤费、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如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还应支付自助具(轮椅、拐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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