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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召回与“三包”是法定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9月15日 18:29 和讯homeway

  由于汽车类消费投诉直线上升,中国消费者协会已计划将汽车单独列项统计。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预计,随着消费主体转向个人,汽车投诉将像手机、商品房一样,成为明年投诉的热点和难点。

  汽车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很好保护,主因不是没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不到位或者是对汽车厂商的“宽容”。王前虎举例说,“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但是,如同手机、商品房一样,汽车行业对这一法律规定根本不予理会,甚至对“消法”能否管到汽车消费提出疑问。

  王前虎还认为,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消法”中已有体现。“消法”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据此,汽车召回不是厂家自愿与否的事,而是其法定义务,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我国自己的召回制度,也是理所当然。

  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认为,召回制度比我国“消法”第18条的规定更先进,要求经营者更具主动自觉性,它非常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它是消费者权益达到较高阶段的证明。

  “凡是市场竞争充分的地方,就会实行召回制度,”杨秘书长说,“政府如果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照顾,袒护下来的企业不会有生命力,加入WTO之后,劣势将更明显。而且,同一种车卖到国外可以召回,在本国出了问题就白出,这对中国消费者是一种歧视”。(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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