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从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软文必须标明“广告”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难以辨别。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林阳特别提到,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这些都不规范”,林阳特别强调,自媒体也要懂广告法,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要轻易转发产品宣传信息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9月1日起我们将严格执法”,林阳最后强调,也欢迎社会监督。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文章来源:田永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