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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开征了车辆购置税,取代以前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是执行开征车购税的法规文件,也是车购税的基本法律依据。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通知》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车购税的若干政策,并且在附件中指出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有关人士指出,至此,关于车购税的法律框架已逐渐明朗,一些原本有争议的问题以法律形式得到了明确,某些车购费的规定被修改或沿用到税法规定的体系中。随着车购税各项工作的推进,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正日益完善。
没有影响购车决策
据统计,2001年1至4月,北京车购税征税车数和征税额比上年同期均有大幅度增长,1至4月征税车辆数比上年同期增长61%,征税额6.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王颖菲这样分析:“车购税开征以来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北京市汽车销售市场非常活跃。这说明消费者对车辆消费需求和相应的购买能力提高了,同时也表明车购税开征并未影响汽车销售和消费者的购车决策。”
车购税是由车购费改变而来的,人们对车购费有所了解,所以对比车购费来介绍车购税就容易明白。
车购税的征收环节、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以及征收程序与车购费基本相同,特别是车购税税率和原车购费费率都是10%,总的来说,纳税人的负担没有增加。
根据《条例》规定,只要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情况外,都要缴纳车购税。这里的购置,不仅指购买和进口车辆,还包括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自己使用的行为。
没有增加负担
在北京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车购税受托代征单位)三所征收大厅,笔者遇见一位前来为客户代办缴纳车购税手续的汽车贸易商何先生,他告诉笔者:“我一直为我的客户代办购车有关税费的缴纳手续,以前在这里交纳的是车购费,现在缴纳的是车购税,但在计算时都是将车辆销售总款项减去增值税部分,再乘以10%。”“今天,我的客户购买了一辆捷达汽车,总价款是13.1万元,减去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11.2万元,实际缴纳的车购税税款1.12万元,以前也是这么多,对于客户来说,没有增加负担,只是缴税时感觉责任重了。”
作为汽车贸易商,何先生也谈了自己的一点感受:“刚开始听说车购费要改税,我们做汽车贸易,最关心的就是费改税后消费者的购买力会不会受影响,实际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除实际负担没有变化外,同以前车购费一样,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也就是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只缴纳一次车购税,不再重复缴纳。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处长邢恩武介绍说:“应税车辆只要缴纳过车购税(包括车购费),就在我们征稽处有长期保留的档案,以后若发生该辆车转让或者是缴税(费)证明丢失等问题,不必重新缴税,只要来征收点办理过户、补证等手续就可以了。”
“一次征收制度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您购置的车辆如果未缴过车购税(费),则需按规定补税,特别是原来减免税(费)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也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黄先生新近在一次罚没汽车拍卖会上竞拍得一辆轿车,他告诉笔者,拍卖会举办者在竞拍前讲明所拍卖汽车尚未缴纳车购税,这样在竞拍时大家也考虑了这一因素,使决策更有理性。现在,他已经办理了缴纳车购税的手续。俎庆云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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