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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用召回看中国还缺什么

2014年06月25日09:15   轮语汇  作者:周磊   我有话说

  今年以来,由于因点火器瑕疵等问题,通用汽车全球实施的汽车召回数量达千万级,而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是数以亿计。值得一提的是,在通用汽车如此大规模的召回当中,上海通用今年3月以来仅发起4次召回,召回总数仅5.19万辆。而根据通用的说法,在北美召回的大部分车型都从未引进中国销售,只有三个从北美出口至中国销售的车型,包括凯迪拉克SRX、别克昂科雷和凯迪拉克CTS,在4次召回行动中被涉及。虽然通用汽车对于中国与北美地区存在的汽车召回数量存在的巨大差异似乎有上述合理的解释,但近年来全球各个品牌的汽车召回情况来看,中国汽车市场与海外市场在召回规模上的差异之大,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针对中国汽车市场与海外市场汽车召回规模上的巨大差异,笔者的疑问是,难道相较于相关法规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北美和欧洲等汽车市场,中国汽车市场的汽车产品难道在品质和安全等方面要比上述这些地区天然更好?从汽车企业的经营角度来讲,这显然不合常理。通常来讲,汽车企业设计和生产汽车产品实际都会从成本考虑,确保能达到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并不会寻求较这一法规和标准的更高一层次。因此,涉及汽车产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远没有北美和欧洲严格的中国而言,从召回角度所体现出的在中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品质和安全性等方面的相较“高人一等”,显然是矛盾的。

  而在谈到为什么中国召回规模远比海外低的原因时,除了上述所谓的国内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严,汽车企业善于钻空子外,业界也认为,汽车企业的公关能力不可小觑。的确,如果从公关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召回,实现突破的环节并不少。

  众所周知,2012年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应该来讲,这一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显然是迈出了一步。但作为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的支柱性的汽车产业,作为工业产值的重要来源之一,要想在国内实施诸如国外般的大规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仍然不太现实。对于汽车企业而言,从公关的角度来看《条例》,则可能至少有6个环节可以找到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点的机会,笔者早在这一《条例》出台之时就已经进行了相关分析。

  消费者投诉环节:通常来讲,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真正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一般都是被动的,也就是需要消费者投诉的力度与规模达到一定影响力,才可能启动。因此,如果对某款缺陷产品进行投诉的消费者的人数不多,或者这款缺陷产品并没有引发令全社会都注意或震惊的相关安全事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就不太可能去进一步深挖产品的问题,而相关汽车企业也能够在这个时候进行公关,进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缺陷产品界定环节:在《条例》中,有“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两条规定。而正是这样两条规定,会让汽车企业有机会来通过公关手段尽量规避其汽车产品被确定为缺陷产品,汽车企业宁愿其汽车产品被确定为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汽车召回,从而尽量降低给汽车企业带来的损失。

  车企所有制性质:也许有人会觉得奇怪,但实质上,面对缺陷产品召回问题,国有企业要较民营企业有优势,中央企业因受国家及地方的双重保护也要较地方企业有优势,自主汽车企业因其为国有在同等公关力度的假设前提下也是要较合资汽车企业有优势,国内汽车企业也是在同等公关力度的假设前提条件下要较进口汽车销售企业有优势。

  15个工作日内可提异议环节: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这条规定其实就给了汽车企业一定的公关时间,特别是对于那些前期是突然要应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的汽车企业,无疑是给了其缓冲的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这类汽车企业完全可以请诸如所在地方政府等各类政府层面的关系去收回旗下产品被认定为缺陷产品的通知或者改为缺陷之外的质量问题或者尽量降低召回规模等。同时,在所谓的“专家认证”环节,相信汽车企业也有能力找到公关的突破口。

  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措施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而就是从这条规定,汽车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关将消除汽车产品缺陷的措施从退货调整到更换,甚至是修理,从更换调整到修理等。众所周知,对于汽车企业来讲,退货、更换和修理所引发的车企损失是有着很大差别的,退货的损失明显大于更换,而更换又是明显大于修理。在罚款环节:在《条例》中,第二十三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以及第二十四条关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对于汽车企业来讲,对于上述这些惩处方式,也是可以通过公关来尽量降低损失,能不吊销有关许可的,尽量不吊销;能不没收违法所得的,尽量不没收;要罚款的尽量按下限罚款或干脆不罚款等。

  笔者认为,当前影响中国汽车市场大规模召回的原因,一是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与国外仍存较大差距,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汽车企业有空子可钻;二是地方政府为保护辖区内汽车企业而协助公关;三是国家对于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扶持;四是对于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汽车企业总能找能公共途径。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破解中国汽车市场召回难的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之外,更应该通过制度来保障执行力,保障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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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通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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