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全险(亦称全保),普通老百姓理解好像是保险买全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的,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现实中,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险种多达几十种。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此外还有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小张的车在停车场被别人的车刮了一下,对方事后逃逸。小张找到投保的平安车险。奇怪的是。保险公司认为,对方属于肇事逃逸,只赔70%,也可以不赔偿。但是最后,中国平安还是赔了小张70%的损失。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彬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往往偏向自身利益。
面对形形色色车险方案,无所适从的车主们往往为了图省事,认为买份“全险”就万事大吉了。但业内人士透露,其实保险商当初发明“全险”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只是为了招徕客户,殊不知“全险”并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无责免赔”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我们有权利让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坦言,若投保车主在事故中无责,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但目前《保险法》没有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必须接受的义务。
国内大多数财险公司是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于多年行业事故处理惯例考虑不执行代位追偿。况且车险案件数量巨大,如果启动代位追偿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同时,由于不同保险主体之前的理赔管理模式不同,对于跨区域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赔偿难度很大。如果事故纠纷发展到起诉到法院的程度,代位追偿引来的后果就有可能是呆账坏账。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代位追偿会提高公司运营成本。也有专家表示:目前代位追偿是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
汽车保险和我们每一位车主息息相关,或许每个人都有过报险理赔过程中的不快。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其实车险中的"无责免赔"条款属霸王条款,与《合同法》相悖……[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