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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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初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到市卫生局体检站或街道、乡镇以上医院体检。
3、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部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试,领取《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简称《合格证》)。
4、到车管分所报名,领取学习驾驶证。
5、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自发证之日起分别在60、40、30、20日后,到车管分所约考“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第二条 驾驶员办理增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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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
2、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增驾非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免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3、到车管分所交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增驾手续。
第三条
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及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参加法规培训考试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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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及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参加法规培训考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持《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3张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下设的培训部办理报名手续(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还应交验原驾驶证),并交纳200元培训费。
2、领取《学员证》参加培训,学满21课时后持证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不合格者准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学习)。
3、考试合格的,领取有效期为1年的《合格证》及盖有交规考试合格印章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
4、持《合格证》及《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参加驾驶技能培训。
第四条
本市驾驶员登记备案及领取牡丹交通卡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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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备案手续: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2、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3、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领取正式驾驶证时,由所在车管分所发给备案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的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第五条 驾驶员参加定期审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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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应按驾驶证正证有效期起始年月的对应月份参加定期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办理缓审手续或委托外地车管所代审手续。审验时,按下列程序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窗口办理:
1、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或地区安委会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
2、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登记表》并体检。
3、交验《年审登记表》、有效身份证明、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
4、由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班)进行微机查询,确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后签注年审记录。
5、逾期参加年审的,应按规定接受处罚后办理审验手续。
第六条 驾驶证期满换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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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应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后到车管分所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手续。
第七条 补领驾驶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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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本人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二)到《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三)自登报挂失之日起30天后,持《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照片,到所在地车管分所补领驾驶证。
第八条
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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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外地驾驶员在京期间自愿申请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暂住地的车管分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经体检合格后,到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办理时交存外省市转京的驾驶员档案材料。
3、换领本市驾驶证。
第九条
境外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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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已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持有外国驾驶证、国际驾驶证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的,可到所在地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换领本市驾驶证: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经体检合格后交验中国护照和身份证件。
3、交存境外驾驶证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4、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两项复试,合格后办理换领手续(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十条
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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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到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参加体检。
2、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
3、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换领本市驾驶证(持准驾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道路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证转出本市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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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转出本市的,应按下列程序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转籍手续:
1、填写《驾驶证转籍申请表》。
2、交验驾驶证。
3、交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计分累计达12分的驾驶员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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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超分驾驶员须持“记分考试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牡丹交通IC卡、身份证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报名考试手续费到驾驶证备案地或居住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或记分考试工作站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属于在绿岛备案的超分驾驶员须到绿岛所在地或居住地交通支大队宣传科或记分考试工作站办理。
凡驾驶员主动到备案地或居住地记分考试工作站报名参加考试的,经审核属实的可凭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报名手续。
二、超分驾驶员考试内容是什么?
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同时根据45号令第1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分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超分驾驶员须经交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道路驾驶考试。
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被取消交规考试资格的超分驾驶员须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三、如何办理补考手续?
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初次考试不合格者,须持《记分考试记录证》办理补考手续。(可不再参加考前辅导课)
道路考试初考不合格者,须持《路考、桩考记录表》及《记分考试记录证》重新办理考试报名手续。保留原交规考试合格记录(由工作人员在记录证交规考试栏内盖“复考”章),直接到路考场地进行路考项目的考试。
交规与道路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未按约定时间参加考试及因做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必须重新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前项考试合格成绩不予保留)
四、收费标准是什么?
报名考试手续费共计50元。凡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交纳报名考试手续费(对已考试合格项目给予保留)。
五、考试应用哪些车型?
须按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记录确定应考车种。凡超分驾驶员最高准驾车型记录为A、B的,须考大型汽车;最高驾车型记录为C的,须考小型汽车。持其它类准驾记录者可自备车参加考试。
六、考前辅导的内容是什么?
(一)、课时安排
考前辅导课程为5课时。每节课时间为45分钟;
上午三节课,时间为9:00-9:45;10:00-10:45;11:00-11:45。
下午二节课,时间为1:00-1:45;2:00-2:45。
(二)、辅导内容
道路(场地)驾驶考试的程序及相关各种手续的办理规定、严重违章教育、交通事故录像、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试卷有关内容的辅导。
七、路考在哪里进行?
超分驾驶员道路考试一律在教练场内进行。超分驾驶员参加道路考试及场地考试时所用车辆,由各教练场提供全市统一车型即大型车为1041、小型车为121,摩托车可自备车参加考试。(附各区县路考场地地址)
八、如何交纳租车费和场地使用费?
超分驾驶员须先到教练场租车窗口按《记分考试记录证》上确定的考试车型交纳路考租车费(二次记分人员还须同时交纳桩考租车费)后,方可到路考办公窗口办理报名手续。路考及桩考租车费用为大车每人每次30元,小车每人每次25元。摩托车因自备车,应交纳入场费每人每次5元。
九、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为15日,到时如没有考试完怎么办?
超分驾驶员须在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内及时到记分考试工作站报名参加考试。记分考试工作站将在凭证有效期内给予安排考试。但如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凭证有效期将顺延。
十、超过三个月未参加考试如何处理?
根据45号令第2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对办理《记分考试记录证》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以上未参加考试,或理科考试后三个月以上未参加下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违反45号令第20条规定,给予撤消其驾驶证处理。
十一、如何办理销分手续?怎样领回本人驾驶证?
凡按规定项目考试合格后,须持《路考、桩考记录表》及《记分考试记录证》和牡丹交通IC卡到记分考试工作站消分窗口办理消分手续。
由微机操作员须收回《路考、桩考记录表》、《记分考试记录证》后,按程序销分并将IC卡清零。
驾驶员持已销分清零的IC卡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回原扣证公安机关领取驾驶证。
另外,根据第15条规定: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十二、持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如何记分?如何考试?
根据45号令第13条规定: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对外省市驾驶员在本市违章被记分的,或记满12分的,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参加记分考试并销分。
第十三条 办理各种驾驶员手续的时限和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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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交通法规培训的学员办理报名手续后,受理的培训部应在10天内安排法规培训。如遇特殊情况延期安排的,应向学员讲明原因,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0天。办理其他有关驾驶员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所属专题:用车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