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美国留美学生结伴赴黄石公园旅游,途中因紧急躲避动物失控翻车,造成四死六伤的惨祸。我们也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因紧急躲避而造成的严重车祸,如紧急躲避路面坑洞、紧急躲避前车掉落物、紧急躲避野狗、野猫、紧急躲避孩童、紧急躲避入侵对向车道的车辆、紧急躲避飙车族、紧急躲避无预警而变换车道者、紧急躲避前车爆胎者、紧急躲避前车肇事车辆等因素。最后警方览定单位与司法单位都以紧急躲避不当、紧急躲避过当、紧急躲避失控来界定肇事者的行为,这些都是错误的行为。
交通法规规定人们的驾驶行为. 没有紧急躲避字样,换言之,无所谓的紧急躲避正当性,或是说某某驾小客车遇情况紧急躲避失当,或是紧急躲避正当等等因素,因为人们在驾驶中所使用的车道仅3米-3.75米宽,何来紧急躲避空间?这就是每次因紧急躲避而侵入左右方车道或对向车道而造成重大车祸的原因。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据统计,高速公路的重大伤亡事故都是因紧急躲避而造成的。因此,本文所要表达的驾驶观念就是,正确的驾驶行为是不能有紧急躲避动作的。长久以来,积非成是,发生车祸后都在找春紧急躲避的正当性,可以说是误人误已。
驾驶员应注意车前状况、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随时做刹停的准备等。因此,正确的驾驶行为就是注意再注意。
举笔者亲历的案便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
某日夜间,笔者行驶在中坜环中东路内侧车道,突然一只狗从左向右通过马路,笔者的反应是轻点刹车、眼看后视锡一方有无来车,以免因刹车而造成追撞事故。当然,狗儿一定被撞成重伤,笔者口中念声阿弥陀佛就过去了,脑海中毫无紧急躲避的念头,因此我右侧车道的车辆与后车车辆皆安然回家吃晚饭。如果我用紧急躲避的动作在中坜车辆最多的环中东路上一定会造成重大连环车祸。当然狗儿遭殃,但绝不能怪我们用路,应该由狗的主人负安全责任。
案例二
某曰白昼,笔者行驶在高速公路竹北段内侧快车道时速80km/h。突然前行的大型巴士爆胎,一阵烟雾之后,前方什么都看不见。此刻我的反应是不断的轻踩刹车、眼看后视镜后方来车。我的作用:1.不断地踩刹车以警告后方来车前车有状况,并减速;2.睦后视镜是观察后方来车的动态;3.最坏的打算是撞到前行的大巴士,但我已不断的在减速,因此伤害一定不会太大。数秒钟后烟雾散了,大型巴士仍然在我前方摇晃不停,表示驾驶员正在控制方向盘,等看清楚了周遭环境后再慢慢变换至路肩,等待修理。可见,大巴士车的驾驶员是一位非常老练成熟的驾驶员,既没有猛踩刹车也没有任意变换车道,我跟在其后也没有紧急躲避,因此大家平安无事,否则后果堪虑。因为我脑海中毫无紧急躲避的意念。
要举的案例很多,总之,告诉各位紧急躲避是错误的驾驶观念,要养成习惯。眼睛看到事物而马上反应,其中有3/4秒是不经大脑考虑的,完全是习惯的养成,务请读者留意并参考。(本文作者为中国台湾车辆交通事故鉴定技术学会秘书长)
编后: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台湾对车速、车距有要求,在祖国大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第37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第54条规定: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这些规定提醒驾驶员朋友要保持车距,防止紧急躲避事故的发生。车距适当、不慌不乱、沉着冷静是应对紧急情况的良策。文/张汉威(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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