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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了车 车主有权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5月24日 12:48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艳超) 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因存放车辆引发的官司也变得普遍起来。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停车场丢失了保管的车辆而引发的赔偿案,车主最终获得胜诉,法院认定停车场对其保管的车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奋斗了十几年的朱先生总算有了辆属于自己的车,他买回车后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一家据称安全极有保障的某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并把车存上。他交了4元的停车费,领取了车单后
安心地离开了。可是第二天一大早儿朱先生来取车时却发现他那辆还未及上牌照的崭新桑塔纳已不知去向。他急忙找到停车场负责人反映这一情况,那位负责人十分热情,帮忙报案又对朱先生好言安慰,可是,当朱先生提出停车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时,这位负责人马上脸色大变,说:“你才交了4元钱,却让我们赔十几万元,你交的钱只不过是占地费,我们没义务替你看车,更没理由赔你钱!”

  此后,朱先生又多次与停车场交涉,但停车场仍然以它和朱先生并未形成委托保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朱先生只得将此停车场的所有者———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从停车场的公告牌以及车单上所写的内容可以认定停车场与朱先生已形成委托保管关系。停车场说4元的停车费仅是车辆占地费,停车场无义务赔偿的说法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朱先生经济损失1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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