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23日,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证实,国家将统一环保标准,以解决当前各地环保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取代原有的11项内容重叠的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处的刘先生介绍说,标准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地方排放标准废止,地方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但排放标准体系必须与国标相统一。
据了解,我国现行环保标准体系与欧洲体系一样,而一些地方出台的标准体系与国家的标准体系不一样。
近年来,污染物排放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自1999年3月以来,我国出现了两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存的现象,造成了国家排污标准体系的混乱。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也超越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造成了地方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削弱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严肃性,对环保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以上三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使国家排污标准在制定发布环节上出现的混乱局面结束,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
地方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根据两局达成的协调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重叠发布的和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理、修订、重新审批、编号和发布。刘先生说,对于目前一些地方已经颁布的排放标准,必须于9月1日前经国家的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
为保证去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国务院于今年2月8日批准了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办法》,对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的权限和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办法》指出,凡2000年9月1日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一律废止。需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应按审批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采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做法控制大气污染,虽对解决局部地方污染问题有一定成效,但造成了全局的混乱。而且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和在用车发行方案有逐渐增多和蔓延的趋势。由于各地标准不一,给汽车制造企业实施排放标准和按标准组织生产造成困难。同时,某些地方的排放标准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分割市场的手段,也不符合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不利于我国加入WTO后运用环境保护标准保护本国利益。(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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