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3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它们代替了原有的11项重叠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这标志着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定、发布等环节上出现的混乱局面即将结束。新出台并由两个权威部门联合发布的标准与北京市的地方标准是什么关系?它们的发布会不会对京城的机动车和在京的汽车销售商有影响?昨天,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同志。
提问人:本报记者黄建华
答疑者: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小萱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3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两个权威部门联合发布的,它对环保执法部门和汽车制造商有什么指导意义?
余:联合发布就是其中最有价值的一点,自1999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自发布了一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各地环保部门在制定地方法规和执法过程中,汽车制造商在生产中分别要遵照两个标准,这就造成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混乱,其中也有体系之间关系不协调问题的存在,而联合发布后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对于汽车生产商无疑是一个喜讯。
记者:此次发布的3项标准和现在执行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有没有冲突?
余:应该没有冲突。按照惯例,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而低于国家标准的必须遵照国家标准执行。北京市现在执行的摩托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比国家标准高,使用的简易工况法、双怠速等检测方法也均严于国家标准,国家要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于2000年达到欧洲一号标准,这一工作北京在1999年就做了。
记者:京城个人车辆的正常行驶和汽车销售会不会受到联合发布的3项标准的限制?
余:车辆的行驶和汽车能否销售就环保部门而言主要还是看其尾气排放能否达标,无论是8月1日开始实行的绿标、黄标管理,还是在京取得机动车销售许可,都有严格的标准,3项标准发布的初衷也在于此,肯定地说,只要排放达标就不会受到限制,不仅如此,市民们买车也更简便了,不用再比照两个部门的两个标准了。
记者:此次公布中提到,污染超标排放将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是不是说明环保法规正走向严厉?
余:在一段时间里,超标排放只被认为是过错,不属犯法,而超标排放的行为在被实施经济处罚后还可堂而皇之地进行,这就违背了环保部门执法的初衷。在我国《刑法》中也已经列出了“破坏环境罪”,遵照法规,环保部门与超标排放者之间的关系更明确了,将来可能有因污染超标排放的企业被强制执行,而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可能坐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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