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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车统一合同拟10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13 南方都市报

  穗暂未考虑推行相关汽车买卖合同政策

  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普及,尤其是汽车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和厂商之间因车辆质量或服务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之时,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签署一份能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的车辆买卖合同,正成为各方的期盼。

  继上海于2004年11月正式推行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之后,上周,北京市也就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举行了有各方人士参与的论证会,并表示将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于今年10月正式实施该款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

  但记者上周从广州市工商局和广州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获悉,尽管目前上海和北京的汽车买卖合同被业界讨论得“如火如荼”,广州却暂时还没有推行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的打算。

  北京:有望10月推行统一合同

  上周,北京市工商局就即将推行的统一汽车买卖合同举行了有经销商、厂家、消费者、法律专家和消协代表参与的论证会。据悉,北京即将实施的汽车买卖合同,实际上从7月中旬开始即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举行论证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是吸收公开意见后的“版本”。

  据了解,上周召开的论证会又对该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在内容方面增加了三项,减少了三项,其中新增的内容包括“如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也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而北京工商部门表示,还将根据此次论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买卖合同进行部分修改,预计10月份正式推行该合同。

  上海:购车合同“叫好不叫座”

  早在北京之前,上海市已于2004年11月在各方的期待之中,正式推出了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不过,本报记者上周从有关渠道获悉,尽管上海市一年前就开始推行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但由于同现有汽车销售现状不吻合、增加了经销商成本及厂商质量承诺风险大等原因,上海市统一推行的汽车买卖合同在推出之初就遭受了当地经销商的“冷遇”。据了解,在上海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有1000多家,但在汽车买卖合同正式推行之日,当地却只有70多家企业购买了不到2000份合同。

  记者上周了解到,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之所以“叫好不叫座”,一个很根本的原因就是汽车经销商认为质量承诺风险太大,而且向消费者的质量承诺又缺乏法律的支持。据悉,《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规定:车辆行驶1年或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部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用户可以要求退车。但不少经销商认为,“退车”涉及到汽车“三包”法规,在目前汽车“三包”法规都还未出台的情况下,上海汽车买卖合同就超前于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承诺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虽然这种现象可能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类似纠纷,经销商受牵扯的精力就会太大。

  广州:暂无统一购车合同端倪

  上海、北京推行统一购车合同在前,广州的情况呢?上周,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有关负责人及广州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广州市工商局及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还没有考虑推行统一汽车买卖合同的想法。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有关人士还透露,广州原来是准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统一的买卖合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也还仅仅是准备当中。

  不少经销商表示,目前广州各经销商销售车辆时都会与购车者签订自己统一的车辆买卖合同,该合同对经销商和购车者在购车和使用环节的基本权利、义务也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广州有无必要再像上海、北京一样,推行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值得论证。

  据了解,目前广州各经销商与购车者签订的购车合同,基本上都由各个厂家提供。这在购车者看来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厂商利益的合同,会否不利于购车者的利益?据了解,广州汽车市场上,也会出现少数经销商和购车者就车辆销售和使用中各类问题而发生的“扯皮”现象,但这些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不是经销商和购车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而是经销商对某些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够。

  但上周接受采访的某些经销商也认为,随着广州汽车市场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汽车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厂商与购车者之间因交车时间、交车状态、车款支付及汽车质量问题等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广州也可借鉴上海和北京经验,推行一个统一的,能公平、公正确保购车者和厂商利益的汽车买卖合同。

  但这些经销商同时强调,统一的汽车买卖合同的制定,必须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厂商、消费者及法律方面专家的参与,而且合同的初稿拟订必须有上述各方参与的听证,而且还要向外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

  北京合同包括10大条款2个附件

  据了解,北京被论证的汽车买卖合同包括10大条款和两个附件。10大条款分别为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定金条款、付款方式、质量、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不可抗力、售后服务的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两个附件则为《车辆交接书》和《委托服务协议书》,前者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对汽车交付的时间、地点、随车文件、车况等事项都提供了注明空间,为双方必填附件;后者则为可选附件,买车人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可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买车人自行办理手续的无需签订。

  据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的论证版,在质量方面,合同规定车辆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等。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规定交付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而对于目前购车环节时有发生的消费者交了定金却无法如期拿到车的现象,合同规定,经销商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消费者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记者 朱中奇 实习生 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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