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引导客人停车是一项服务 非履行保管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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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9:04 华商网-华商报 | |||||||||||||
3月25日晚7时许,杨先生和朋友去西安东五路的“海底捞”火锅店就餐。据他说,餐厅保安员让他将车停在旁边的东五路派出所门前人行道上,饭罢出来车不见了。 杨先生找到餐厅,但餐厅却表示他们没有责任,这令他很生气:餐厅这种做法不合理,餐厅门口有专人负责客人停车,车丢了,却推脱责任。后来他们到东五路派出所报了案。
昨日,“海底捞”西安四分店经理表示,餐厅只是负责引导客人停车,避免客人间的车发生碰撞,同时没有收取停车费,只是服务,而非履行保管义务。对于是不是餐厅的工作人员让停的,杨经理表示,由于负责门口的工作人员休假,具体情况他还不清楚。但餐厅已协助客人报了案,责任在谁,应该根据法律规定。 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凯文律师认为,车辆丢失的责任在谁,关键在于,双方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停车时无人打招呼,车主自己停车的,出现车辆丢失,应是车主承担责任;而经营单位有专人负责指引停车的,实际上已是履行管理职能,门口不是停放了一辆车,可能有很多车,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丢失的,经营单位应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指引停车是经营单位的服务内容之一,而车主和经营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消法规定,经营单位不但要负责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要负责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律师表示,根据情况来看,车主和餐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没有票据或者停车牌等,很难界定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这就要消费者举证饭店是否有过错。但也有人称,人行道不是正式的停车场,餐厅也没收取停车费,责任不在餐厅。本报记者 陈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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