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燃油附加”将开具服务业限额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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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 09:47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11月15日起,广州市出租汽车将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出租车行业收费的开票行为,广州市地税局对出租车司机收取燃油附加后开票的种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市地税局出台的文件规定,从11月15日起,凡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在收取乘客缴纳的1元燃油附加时,统一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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