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尚未出台,消费者仍处弱势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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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 18:18 南方都市报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焦艳玲 | |
从去年7月份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家的47种品牌的汽车随车文件,确定其中存在与法相悖、显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共10项。 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不合格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换货、退货,直至赔偿损失。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的修理产品是无效的。 说明书不具法律效力? 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如果说明书中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其要求。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消费者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不应该仅归厂家。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于企业降低产品质量保证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对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可以不符? 汽车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改装车厂家不信质量担保? 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于更换的零部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零部件销售也要指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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