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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望实施 违章事故法院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4月15日 07:51 每日新报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记者针对草案中提到的:一般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双方“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不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的裁判权转向了人民法院;发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对“带病”超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等问题进行了采访……

  交通事故裁判权转向法院

  以往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都要先由交管部门做出《责任认定书》并作为当事人的判赔依据,这已经成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惯例。当事人双方对交管部门的判赔发生争议告上法庭时,法院一般参照交管部门的认定做出民事赔偿的判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混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之类的问题。审议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将改变交警当“法官”这种延续多年的制度,取消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道路交通事故的裁判权转向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独立完成对事故责任、损失赔偿的工作。

  昨天下午,海滨律师事务所的王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与司法的民事赔偿不是一回事,把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正确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个词将不再使用,这意味着交管部门将不再参与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和对交通事故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直接“私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同时真正让法律起到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作用。

  目前,当事人就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一般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在新法规实施后这一现状将彻底改变。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人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实施后,一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私了”解决,另一方面可以跳过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查看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仍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来进行。而法院则依据交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检验损害结果并根据有关的司法判例进行判决。

  家住河西区利民道的居民李先生说,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的认定赔偿比例,老百姓搞不太明白,这次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通过法律条款进行赔偿比例的判决,能让当事人双方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交警解放南路大队的刘队长介绍说,目前队里的交警每天每人处理大小交通事故10起左右,在处理这些事故时全都按照先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认定。由于现在新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对今后交警在工作中劳动强度是否会减轻还不好说。

  据统计,有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只要发生事故,当事人就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有关人员表示,现在大量的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是造成交通阻塞的主要原因。新法规实施后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带病”超载车禁止上路

  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通过采取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等措施,将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据交管部门介绍,在本市已经采用严格的机动车准入和年度检验制度,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要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同时规定机动车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不同用途的机动车采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间隔时间,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对不按规定接受检验的机动车,予以暂扣车辆的处罚。

  据了解,草案规定了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禁止上路,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在监督下对报废的机动车进行解体。交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可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启用

  发生了肇事者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医院可以先对伤者救死扶伤,然后从保险公司支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而后再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笔费用。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据统计,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全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7万起,比上年增长34.1%。《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我国将启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通常为1%)抽取后专门成立的一种救助基金。对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草案中还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本市某医院急症科,正在值班的王大夫告诉记者,交通逃逸事故的伤者常常无法立即支付抢救费,但在抢救中会使用大量的药品和设备,因肇事者已经逃逸,抢救费暂时无法支付,这会给医院造成很大损失。有了这项新法规实施后,医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费用,不必再担心没人付费了。

  红桥出租车联队的郭师傅表示,这项新法规出台后,可以保证汽车司机的生命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使伤亡的司机可以得到及时补偿,使司机有了安全感。

  公安交管部门执法活动规范

  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能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不能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时间;不能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可以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能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能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同时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等。

  草案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将处以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键律师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特别对执法部门职务违法行为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表现出我国的司法的公正性和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司法部门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条款处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使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新报记者郭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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